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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 是什么意思(解释)

2016-2-15 22:29| 发布者: fdhdfh| 评论: 0 | 字体:

摘要: 融资融券的定义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它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 ...
融资融券的定义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它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所谓证券融资是指投资人以部分自备款作担保,向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以购买证券,俗称“买空”;

  融券是指投资人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向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后出售,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再买入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俗称“卖空”。
融资融券的起源
  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经历了30年代的“大萧条”,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7章专门对融资融券(margin requirement)作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Federal Reserve System)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7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T、规则U、规则G和规则X。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General Rule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中对卖空作了具体规定。另外,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The 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 of 1996,NSMIA)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7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新的立法规定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委员会对经纪人或交易商的贷款无须加以管理:(1)如果与该经纪人或交易商(dealer or broker)进行交易的大部分人不是经纪人或交易商;(2)贷款是为了造市(make market)或为承销进行融资。根据《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1998年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T(Regulation T)、规则U(Regulation U)、规则X(Regulation X)开始生效。其中,规则T是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规范提供给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信用;规则U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4月1日以后,经修改的规则U规范来自银行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lender),同时规则G被废止;规则X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related parties)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目前,上述两大联邦法律和三大规则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融资融券的作用
   [/url]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

  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

  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

  3、刺激A股市场活跃

  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baike.baidu.com/view/33.htm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

  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

  融资融券制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
   [/url]在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专门的机构例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或证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股票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或通过标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和股票。这种模式建立在发达的金

融市场基础上,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香港市场也采用类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灵活的管理。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url] 3、双轨制信用模式。

  在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融资融券的许可证的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理客户的融资融券申请,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直接融资融券的服务。这种模式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种模式,在各国(地区)的信用交易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选择哪种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已经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应采取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专门向券商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加强对信用交易的监管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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