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的经营行为,与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来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者处分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中;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或者运用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息均来源互联网,不代表黄金之家观点立场,若侵权请联系本站编辑。 |